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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二批嘉善县高层次人才补贴申报

一、申报时间

线上申报2026年10月8日8:30至11月30日17:30,线下纸质材料提交为线上初审通过后至12月11日17:30。

未在申报期内提交申请的,视作放弃本次申报。

 

二、嘉善县“企业人才住房券”兑现

1.申报对象

2024年9月25日前,已根据《嘉善县“企业人才住房券”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成功申领“企业人才住房券”但未兑付完毕的人才。

2.申报条件

(1)“企业人才住房券”的兑现仅限于2017年3月28日之后首次在嘉善县购置的房产。

(2)补贴申请发放周期内申请人必须全职在嘉善工作,并在我县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在我县缴纳个人所得税(仅省级高端及以上层次人才适用)。

(3)按照“企业人才住房券”面值金额4∶3∶3的比例,分三年兑现到位,直接汇入申请人个人账户。其中,“创新嘉善·精英引领计划”创业类人才,按照两个阶段的考核结果以4∶6比例兑现。

(4)兑现额度不得超过购房发票金额,已领取租房补贴的,扣除相应额度资金。

3.申报材料 

(1)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省级高端及以上层次人才可用个人完税证明替代);

(2)购房全款发票;

(3)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

(4)结婚证或离婚证(未婚者无需提供);

(5)企业人才住房券;

(6)《嘉善县“企业人才住房券”资金兑付审批表》(初审通过后系统下载打印,线下提交一份纸质版)。

4.其它要求 

(1)“企业人才住房券”实行实名制管理,仅限申请人本人使用,且房屋所有权须为申请人一人或申请人与配偶、申请人与子女、申请人与父母共同所有。

(2)夫妻双方都符合“企业人才住房券”申领标准的,可叠加使用。

(3)“企业人才住房券”有效期为5年。申请人离职的,“企业人才住房券”即行失效。

 

三、嘉善县“文教卫紧缺专业技术人才住房券”兑现

1.申报对象

2024年9月25日前,已根据《嘉善县“文教卫紧缺专业技术人才住房券”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成功申领“文教卫紧缺专业技术人才住房券”但未兑付完毕的人才。

2.申报条件

(1)“文教卫紧缺专业技术人才住房券”的兑现仅限于2019年1月1日之后首次在嘉善县购置的房产。

(2)补贴申请发放周期内申请人须全职在岗,社保无中断记录。

(3)按照“文教卫紧缺专业技术人才住房券”面值金额4∶3∶3的比例,分三年兑现到位,直接汇入申请人个人账户。

(4)兑现额度不得超过购房发票金额,已领取租房补贴的,扣除相应额度资金。

3.申报材料

(1)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

(2)购房全款发票;  

(3)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

(4)结婚证或离婚证(未婚者无需提供);

(5)文教卫紧缺专业技术人才住房券;

(6)《嘉善县“文教卫紧缺专业技术人才住房券”资金兑付审批表》(初审通过后系统下载打印,线下提交一份纸质版)。

4.其它要求 

(1)“文教卫紧缺专业技术人才住房券”实行实名制管理,仅限申请人本人使用,且房屋所有权须为申请人一人或与配偶、子女、父母共同所有。     

(2)“文教卫紧缺专业技术人才住房券”有效期为5年。申请人调离申报对象目录中的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再享受相关补贴。      

(3)在浙江省外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须办理调入审定;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已实施自主评聘的单位,自引进之日起一年内须经评聘(审)会确认被聘任为相对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4)夫妻双方都符合“文教卫紧缺专业技术人才住房券”申领标准的,各自为申请主体,可叠加使用。

 

四、嘉善县“文教卫紧缺专业技术人才住房券”(过渡)补贴

1.申报对象

“文教卫紧缺专业技术人才住房券”(过渡)补贴的申请仅限于2019年1月1日(第1-8类高层次人才新引进或招录时间可放宽至2017年3月28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引进且未申领“文教卫紧缺专业技术人才住房券”的人才。

2.申报条件

(1)2019年1月1日(第1-8类高层次人才新引进或招录时间可放宽至2017年3月28日)以后新引进或招录的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文化、教育、卫生系统以正式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日期为准。(人才类别进申报端口后重新认定)

(2)新引进或招录后持续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且被聘任为相对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3)须在我县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取得不动产证后可申领首笔补贴,自申报首笔补贴次月开始全职工作且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2个月后申请第二笔。购房补贴按照5:5的比例分两笔拨付。

(4)补贴申请发放周期内申请人须全职在聘,社保无中断记录。

(5)该补贴的兑现仅限于2019年1月1日以后首次在嘉善县购置的房产。

3.补贴标准(单位:万元)

4.申报材料

(1)身份证件;

(2)人才层次证明材料;

(3)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4)相关资格证书(教育系统提供教师资格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提供相关资格证书);

(5)结婚证或离婚证(未婚者无需提供); 

(6)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

(7)购房全款发票;

(8)不动产权证;

(9)《嘉善县文教卫紧缺专业技术人才住房券(过渡)申请审核表》(初审通过后系统下载打印,线下提交一份纸质版);

(10)《嘉善县文教卫人才住房券(过渡)补贴协议书》(初审通过后系统下载打印,线下提交两份纸质版)。

5.其他要求

(1)“文教卫人才住房补贴”实行实名制管理,仅限申请人本人使用,且房屋所有权须为申请人一人或与配偶、子女、父母共同所有。 

(2)申请首笔补贴时须承诺自申请补贴次月起服务期满3年,期间社保中断累计达到3个月即视为服务期未满。若人才服务期未满3年

或身份变更为补贴发放对象外人员的,包括但不限于调离申报对象目录中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停止享受补贴,购房补贴根据服务期月数按比例享受,多于可享受部分补贴金额须退还。可享受的购房补贴金额=购房补贴金额/36个月×实际服务月数。 

(3)涉及的商品住宅5年内(自不动产证取得日期开始)不得进行产权转移和变更。 

(4)主管部门和申请人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不定期抽查中,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该申请人的申领资格,追回相应资金,并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5)“双一流高校、“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17〕2号)中明确的高校。 

(6)在浙江省外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须办理调入审定;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已实施自主评聘的单位,自引进之日起一年内须经评聘(审)会确认被聘任为相对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7)夫妻双方都符合“文教卫人才住房补贴”申领标准的,各自为申请主体,可叠加申请。 

(8)申请“文教卫人才住房补贴”,以引进时的人才类别为准。

(9)符合本补贴申领条件的人才,需在2026年12月31日前按本政策规定的补贴方式和服务时间分两笔申领购房补贴。

 

五、嘉善县“企业人才住房券”(过渡)补贴

1.申报对象

“企业人才住房券”(过渡)补贴申请仅限于2017年3月28日(6-10类人才为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引进且未申领“企业人才住房券”的企业人才,同时人才所在企业符合列入2023年度“企业人才住房券”相关企业名单内,可申请该补贴。

2.申报条件

(1)1-5类人才和6-10类人才分别是2017年3月28日和2018年1月1日之后引进。(人才类别进申报端口后重新认定)

(2)全职在我县工作,并在我县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及以上,或在我县持续缴纳个人所得税(仅省级高端及以上层次人才适用,下同)满6个月及以上且取得不动产证后可申领首笔补贴,自申报首笔补贴次月开始全职工作且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个税满12个月后依通知可申请第二笔补贴。购房补贴按照5:5的比例分两笔拨付。

(3)补贴申请发放周期内申请人须全职在岗,同时所在企业在符合列入2023年度“企业人才住房券”相关企业名单,社保无中断记录。

(4)该补贴的兑现仅限于2017年3月28日之后首次在嘉善县购置的房产。

3.补贴标准(单位:万元)

4.申报材料

(1)身份证件;

(2)人才层次证明材料;

(3)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

(4)购房全款发票;

(5)不动产权证书;

(6)结婚证或离婚证(未婚者无需提供);

(7)《嘉善县企业人才住房券(过渡)申请审核表》(初审通过后系统下载打印,线下提交一份纸质版);

(8)《嘉善县企业人才住房券(过渡)补贴协议书》(初审通过后系统下载打印,线下提交两份纸质版)。

5.其他要求

(1)“企业人才住房补贴”实行实名制管理,仅限申请人本人使用,且房屋所有权须为申请人一人或申请人与配偶、申请人与子女、申请人与父母共同所有。

(2)申请首笔补贴时须承诺自申请补贴次月起服务期满3年,期间社保中断累计达到3个月即视为服务期未满(C类及以上层次人才或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才可用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作为服务期认定依据)。若人才服务期未满3年或服务期内身份变更为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在职在编人员或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劳务派遣人员的,停止享受补贴,购房补贴根据服务期月数按比例享受,多于可享受部分补贴金额须退还。可享受的购房补贴金额=购房补贴金额/36个月×实际服务月数。

(3)涉及的商品住宅5年内(自不动产证取得日期开始)不得进行产权转移和变更。

(4)“双—流”高校: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5)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必须转入我县。

(6)夫妻双方都符合“企业人才住房补贴”申领标准的,可叠加使用。

(7)符合本补贴申领条件的人才,需在2026年12月31日前按本政策规定的补贴方式和服务时间分两笔申领购房补贴。

 

六、 嘉善县人才购房补贴(新政策)

1.申报对象

2024年1月1日(含)之后嘉善县首次引进或培育且符合《嘉善县人才分类认定目录》的A-G类人才(其中,E-G类人才以引进时间为准),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在职在编人员及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劳务派遣人员除外。(人才类别进申报端口后重新认定)

2.申报条件

申请购房补贴的人才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用人单位须为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财政级次在嘉善县范围内,税收收入主体税种缴入我县国库。

(2)人才全职在我县工作,在我县依法持续缴纳社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下同)满6个月及以上或在我县持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满6个月及以上(仅C类及以上层次人才适用,下同)。

(3)在我县购买商品住宅且申报本购房补贴时未享受过同类型购房补贴政策。

(4)所购商品住宅产权人仅为本人所有或夫妻双方共有。

(5)购房时间不早于引育时间。购房时间以不动产证取得日期为准。经济适用房、安置房、房改房等已享受我县其他政策性住房优惠的不纳入该购房补贴适用范围。

(6)申请首笔补贴时须承诺自申请补贴次月起服务期满3年,期间社保中断累计达到3个月即视为服务期未满(C类及以上层次人才或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才可用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作为服务期认定依据)。若人才服务期未满3年或服务期内身份变更为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在职在编人员或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劳务派遣人员的,停止享受补贴,购房补贴根据服务期月数按比例享受,多于可享受部分补贴金额须退还。可享受的购房补贴金额=购房补贴金额/36个月×实际服务月数。

3.补贴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才可申请相应额度的购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补贴规则如下:B-G类人才享受购房补贴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的50%,购房补贴按照5:5的比例分两笔拨付,首笔于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申请,第二笔于人才在申报首笔补贴次月开始全职工作连续满12个月(社保或个税中断累计不超过3个月,中断后时间重新累计)后依通知申请。

4.申报材料

(1)身份证件;

(2)人才层次证明材料;

(3)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C类及以上层次人才可用个人完税证明替代);

(4)购房全款发票;

(5)不动产权证书;

(6)结婚证或离婚证(未婚者无需提供);

(7)《嘉善县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审核表》(初审通过后系统下载打印,线下提交一份纸质版);

(8)《嘉善县人才购房补贴协议书》(初审通过后系统下载打印,线下提交两份纸质版)。

5.其他要求

(1)涉及的商品住宅5年内(自不动产证取得日期开始)不得进行产权转移和变更。

(2)涉及外籍人才的外国来华工作许可证须经我县申报签发;涉及非我省人社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须办理调入审定;涉及学历类人才须为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申请人在就读全日制高校期间缴纳的社保不作为首次引进时间的依据。

(3)在成功申请购房补贴后,达到更高层次申领标准的,不再变更额度。

 

七、高层次人才补贴(老政策)

1.申报对象

已按原高层次人才补贴政策成功申领过补贴的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层次人才。

2.补贴标准

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层次人才3万元/年,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层次人才1.5万元/年,自申请之年起最多可连续申请三年。

3.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尚在有效期内,补贴申请发放周期内申报人须全职在岗,社保无中断记录(包含申报对象身份未转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房地产业、非县属国企、劳务派遣人员等),须距前一次申请社保缴费满12个月。

4.申报方式

(1)个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登录“浙里办”APP,完成注册后搜索“嘉兴人才码”,进入二级页面“嘉善人才码”,点击资金申领板块的“高层次人才补贴(2024前引进)”栏目,进入申请页面并按要求完整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材料。

(2)单位审核:

各用人单位登录“嘉兴人才在线云平台”网页版,根据申请条件对人才的相关申报信息进行网上审核,主要审核相关材料完整度及与所填信息的匹配度,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及时通过审核。 

(3)主管部门、镇(街道)复审:

各主管部门、镇(街道)登录“嘉兴人才在线云平台”网页版,对通过单位审核的人员进行网上复审。

(4)人社部门初审:

县人力社保局对通过主管部门、镇(街道)复审的申报信息进行网上初审。

(5)线下提交:

通过县人力社保局网上审核的申请人从申报系统打印申报表一式一份,经本人签字及单位盖章后携其他申报材料(无特殊情况的,提交申报表即可)一并递交至工作单位所属主管部门或镇(街道)。主管部门或镇(街道)经办人核对完申报材料后须签字、加盖公章并统一报送至县嘉善县大云镇创业路388号云帆大厦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区人才服务专窗。

 

八、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新政策)

1.申报对象

2024年1月1日及以后全职新引进(以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为准)到嘉善用人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在职在编人员及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劳务派遣人员除外)。

2.申报条件

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引进对象须在我县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及以上,可申请首笔补贴,按补贴金额的50%核发,人才在服务期满12个月后(服务期自首笔补贴申报次月开始计算,社保无中断)可申请剩余补贴。

(2)补贴申请发放周期内,申报人须全职在岗,社保无中断记录,且人员身份未转为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在职在编人员及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劳务派遣人员。

3.补贴标准

对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不含青年项目)、国家级人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省级人才计划入选者(不含青年项目)、省级人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嘉兴市人才计划入选者、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职称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才)分别给予人才80万元、6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生活补贴,分2笔补助。补贴标准以新引进时的人才层次为准。

4.申报材料

申报表一式一份(初审通过后系统下载打印,线下提交纸质版)

5.其他说明

(1)我县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纳入本生活补贴范围。

(2)申请人未享受期满,成为“1.申报对象”中写明的不列入人员范围的,停止享受补贴。已享受我县博士后生活补助等同类型人才补助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本政策。

 

九、 博士后出站生活补助

1.申报对象

首次留善全职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2.资助标准

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在国内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出站并首次就业在嘉善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满2年(不少于23个月)且回国后首次工作在嘉善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与县内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全职留善工作。自留善当月起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满24个月的,分别可申领10万元的出站生活补助。

以上所列时间以《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或改革试点高校同意从事博士后研究批文落款日期为准。

3.申报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生活补助申请表》(双面打印,1份);

(2)身份证(正反面)或护照(本人页);

(3)劳动(聘用)合同或企业营业执照(创办企业的);

(4)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信网下载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国(境)外就读的,学历材料只需要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出站考核报告和博士后证书等相关材料;

(6)社保缴纳记录;

(7)在职人员离职后进站做博士后的,需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离职证明;海外博士后出站首次来善工作,需提供工作实践证明(海外工作单位出具,需写清博士后工作时间)。

4.申报流程

(1)个人申请:“浙里办”app,找到“嘉兴人才码”,选择“嘉善县”在“

政策兑现”项,点击“博士后出站补贴”,进入申报页面。或直接PC端登录“嘉兴人才在线云平台”,选择“嘉善县”,点击“资金申领”-个人补贴申请“查看更多”-“博士后出站”,进入申报页面。

企业审核:企业用法人账号登录“嘉兴人才在线云平台”,选择“嘉善县”,点击“企业审批”—“我的待办”进行审批;

(3)初审:县人力社保局初审通过后,下载打印《嘉善县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生活补助申请表》,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申请表,并将纸质表格线下报送至县人力社保局。

(4)终审:县人力社保局根据线上、线下相关材料进行终审

 

十、补贴申报流程

个人线上申请 → 资格初审 → 提交纸质材料 → 资格复审 → 公示 → 拨付发放

 

十一、申报方式

1.方式一:

电脑端登录“嘉兴人才在线”云平台-嘉善版块-资金申领,实名注册后,进行人才认定,经审核通过后点击“资金申领”进入申报。

 方式二:

手机端登录“浙里办”APP或“浙里办”微信小程序,实名认证后搜索进入“嘉兴人才码”-“区县特色嘉善”,在“政策兑现”版块进行申报。

2.初审通过后,请申报人登录嘉兴人才在线云平台下载相应申报表,签字盖章后随其他需提供的材料一并进行线下提交。

(1)购房相关补贴:材料报送至人才开发科(专技科)

(2)高层次人才相关补贴:材料报送至人才服务窗口

(3)博士后相关补贴:材料报送至人才开发科(专技科)

3.本次申请,全职工作时间(即养老保险或个税缴纳时间)计算至2026年11月30日。

4.申请人和用人单位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取得补贴的,责令退回补贴资金,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材料的用人单位,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取消该用人单位今后5年享受本县所有人才政策资格。

5.为落实安居保障工作,直系亲属间交易的房屋或受赠予、继承的商品住房不得申请所有涉及购房类的补贴(直系亲属指与申请人有直接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即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6.上述补贴针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或补助)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7.上述补贴涉及纳税的由申报对象自理。

8.未尽事宜由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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