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聚集战略顶尖人才,鼓励人才来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根据《天津港保税区打造高质量发展人才集聚新高地的若干措施》,结合实际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助对象资格条件
1.2026年6月23日及以后来区创业或全职引进的符合保税区顶尖人才认定标准的高层次人才。
2.经认定为保税区顶尖人才(A类)。
3.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在区年薪税前不低于50万元。
4.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显著的行业引领作用。
5.一般应已在保税区连续缴纳3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
来区就业的人才,除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与用人主体签订3年及以上全日制劳动(聘用)合同。
来区创业的人才,除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①注册创办的企业成立1年以上,拥有知识产权清晰、业内领先的技术和产品,并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团队;②企业实收资本中的现金出资不少于100万元;③产品进入中试阶段或已缴纳企业所得税;④人才自企业创办注册之日起始终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
二、资助标准
1.人才项目支持。对于符合国家、天津市引才项目的,经我区申报入选后,给予最高400万元奖励。
2.人才购房支持。在符合天津市购房政策的前提下,按照保税区人才购房支持相关政策,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
3.人才科研及创业支持。给予来区就业的顶尖人才科研经费支持200万元;给予来区创业的顶尖人才创业经费支持400万元。在人才与用人主体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创办企业正常经营期间,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三、申报程序
人才项目支持,根据国家、天津市引才项目申报要求,由组织部配合人才所在用人主体完成申报。人才购房支持,按照保税区人才购房支持相关政策提出申请。人才科研及创业经费支持须每年经用人主体或创办企业评估推荐,首次申报时间应为来区1年以内,创业人才可放宽至2年,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1.第一年度申报材料包括:
来区就业的人才申报材料包括:①《天津港保税区引进顶尖人才奖励申报表》(创新类);②用人主体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③人才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与用人主体签订的全日制劳动(聘用)合同;④个人社会保险缴纳清单;⑤天津港保税区顶尖人才认定凭证;⑥人才领导(或参与)过的主要项目、代表性论著/论文证明材料、专利证明材料、技术成果证明材料、产品证明材料以及人才获得的重要奖项等;⑦能佐证人才年薪情况的材料,包括全日制劳动(聘用)合同或用人主体出具的人才薪资说明(年薪指人才在其所在单位1个自然年度内领取的工资薪酬和一次性奖金,不包括股权激励、分红等其他收入);⑧用人主体出具的人才在区工作业绩评估及推荐情况。
来区创业的人才申报材料包括:①《天津港保税区引进顶尖人才奖励申报表》(创业类);②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企业验资报告、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等);③人才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④个人社会保险缴纳清单;⑤天津港保税区顶尖人才认定凭证;⑥人才领导(或参与)过的主要项目、代表性论著/论文证明材料、专利证明材料、技术成果证明材料、产品证明材料以及人才获得的重要奖项等;⑦由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户卡等股权证明材料;⑧能佐证人才年薪情况的材料,包括劳动(聘用)合同或创办企业出具的人才薪资说明(年薪指人才在其所在单位1个自然年度内领取的工资薪酬和一次性奖金,不包括股权激励、分红等其他收入);⑨创办企业出具的企业经营情况说明。
审核通过后,用人主体/创办企业、人才本人、组织人事部签订三方协议,发放第一年度资金。
2.第二、三年度奖励申报:
对于引进顶尖人才的用人主体,向保税区人才荟客厅提交人才实际年薪(复核年薪使用,包含个人所得税APP中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在保税区收入纳税明细截图)、个人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在岗情况说明、人才工作业绩评估及推荐情况。
对于顶尖人才为来区创业的,向保税区人才荟客厅提交实际年薪(复核年薪使用,包含个人所得税APP中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在保税区收入纳税明细截图)、个人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企业经营情况说明。
审核通过后,发放第二、三年度资金。
四、资金兑现
对于第三条第1款,支持资金按国家、天津市相关要求进行拨付。对于第三条第2款,按照保税区人才购房支持相关政策进行拨付。对于第三条第3款,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拨付:
1.资金一般自审核通过后转年划入用人主体或人才创办企业账户,用于人才科研工作和创办企业的日常经营。
2.对于奖励发放期间,就业人才在我区变更就职单位的,经本人、新用人主体、原用人主体共同申请,重新签订资助协议,后续奖励由新用人主体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申报,奖励拨付至新用人主体。
3.对于人才在资金拨付周期内离开保税区(以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或劳动(聘用)合同解除为准)、创办企业出现减资或经营困难、人才经复核不再达到支持条件等情形的,尚未拨付的资金批次终止发放,已拨付的资金应全额退还(扣除已纳税部分)。用人主体或人才创办企业应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组织人事部,并于告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资金缴回组织人事部指定账户;逾期未缴回的,由组织人事部依法向用人主体或创办企业追缴,并取消其后续此政策申请资格。
4.奖励期满后,用人主体或创办企业对人才引进效果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工作一般应在奖励期满后一个月内完成,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内容包括人才在岗及发展情况、创办企业经营变化及对区域的实际贡献等。评估结果作为用人主体或创办企业后续申报人才奖励和推荐人才项目的参考依据;对把关不严、成效不佳的,将暂停其后续奖励申请和项目推荐资格。除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等严重情形外,评估结果一般不作为追回已拨付奖励的依据。
五、附则
1.引进的人才为通过社会招聘,从天津港保税区以外引进的专业人才。
2.用人主体限定为非保税区区管企事业单位。
3.对违反协议或在资金申请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资格并追回资金,视情节严重情况,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本细则由天津港保税区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5.本细则自2026年6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天津港保税区打造高质量发展人才集聚新高地的若干措施》一致。2024年5月24日发布的《天津港保税区关于支持引进顶尖人才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对于2026年6月23日之前已按原政策引进的人才,尚在资助协议期内的,仍按原政策继续执行;符合原政策条件但尚未首次申报的,须在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首次申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原政策资助资格。
2026-09-28
2026-09-24
2026-09-23
2026-09-22
2026-09-21
联系电话:023-6311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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