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定位
创业领军人才(领军)项目
申报项目已在相关技术领域实现突破,3年内能够实现产业化。申报人技术水平高,业绩特别突出。
创业领军人才(成长)项目
申报项目技术成熟度高、成长性好,落地后能快速实现1000万元及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关联交易和贸易性收入)。
创新领军人才项目
申报人技术研发能力优秀,能够有效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升级,工作业绩突出。
申报人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选择申报项目类别,具体立项类别按最终评审结果为准。
二、支持领域
面向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和园区新兴产业发展需求,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两大主导产业,生物医药及大健康、纳米技术应用及新材料、人工智能及数字产业、新能源与绿色产业四大新兴产业领域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
鼓励人工智能OPC创业人才(团队),优先支持青年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优先支持围绕国家生物药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第三代半导体技术创新中心、全国高校生物医药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江苏苏州)重点领域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
三、类型和条件
创业领军人才(领军)
主要支持:带团队、带技术、带项目来园区创业的人才,团队的创新水平居国际领先、项目创新方向处于世界前沿,市场前景广阔,拥有独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
满足条件
(一)申报人应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3年以上研发、管理工作经历或自主创业经历(博士学位可折算3年工作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
(二)创业项目掌握相关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主导产品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
(三)拟在苏州工业园区成立企业或者企业在苏州工业园区成立时间在2024年1月1日以后,申报人应于2022年1月1日后来到苏州工业园区,申报人为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法人兼经理或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职务,同时已在工商信息系统中备案),主要精力在苏州工业园区企业,本人股权占比一般不低于30%或为企业第一大自然人股东,且个人实缴现金出资不低于100万元,企业实缴出资不低于100万元(立项启动资金300万元的,企业实缴出资不低于300万元)。通过持股公司出资的,除上述条件外,持股公司在申报企业的现金出资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入选后至验收结束,申报人个人实际出资金额不得减少。
(四)对于2022年前来到苏州工业园区的人才,基本条件除满足上述条件1-3外,还应满足:申报企业为人才在苏州首次创办的企业,原则上人才全职在苏州工业园区创业。
(五)对园区海外创新中心引进的创业项目,经评估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简化评审流程给予直接认定。
(六)特别优秀的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
(七)省外引进的优秀项目可申报省外项目专项,基本条件除满足上述条件1-3外,还需满足
(1)申报人于2024年1月1日之后从江苏省外来到苏州工业园区。
(2)申报人是第一大股东或者最大自然人股东(在注册资本中认缴金额最大且在实收资本中实缴金额最大)。
(3)以自然人直接出资,申报人在企业中实缴出资额不少于300万元(如通过持股平台出资需不少于600万元)。
(4)申报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创业领军人才(成长)
主要支持:带成熟科技项目来园区创业的人才,团队研发能力强、项目产业化基础好、产品市场规模大,企业落地后能快速成长、形成经济社会效益。
满足条件
(一)申报人应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3年以上研发、管理工作经历或自主创业经历(博士学位可折算3年工作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
(二)创业项目技术成熟度高、成长性好,落地后能快速实现1000万元及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关联交易和贸易性收入)。
(三)拟在苏州工业园区成立企业或者企业在苏州工业园区成立时间在2024年1月1日以后,申报人应于2022年1月1日后来到苏州工业园区,申报人为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法人兼经理或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职务,同时已在工商信息系统中备案),主要精力在苏州工业园区企业,本人股权占比一般不低于30%或为企业第一大自然人股东,且个人实缴现金出资不低于100万元,企业实缴出资不低于500万元(可分批到账)。通过持股公司出资的,除上述条件外,持股公司在申报企业的现金出资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入选后至验收结束,企业及申报人个人实际出资金额不得减少。
(四)对于2022年前来到苏州工业园区的人才,基本条件除满足上述条件1-3外,还应满足:申报企业为人才在苏州首次创办的企业,原则上人才全职在苏州工业园区创业。
(五)特别优秀的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
创新领军人才
主要支持到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型企业领衔科技创新工作、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的创新人才。
满足条件
(一)申报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历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2年以上相关研发或管理工作经历,并取得较突出业绩。
(二)申报人引进后能全职连续为企业服务3年以上,税前年薪不低于30万元。入选后至考核验收结束,薪酬不得降低。
(三)已引进人才需满足2024年1月1日后全职引进苏州工业园区工作;拟引进人才,需满足与引才企业已签订相关意向引进协议,入职后实际薪酬原则上不低于申报值。
(四)申报人所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由国内外院士、国家级专家、各级科技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
(2)园区内科技类上市企业(不含新三板)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各级独角兽企业和潜在独角兽、独角兽培育企业、各级瞪羚企业。
(4)拥有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各类联合体(牵头单位及成员单位)等研发创新平台的企业。
(五)对企业全职高薪引进的创新人才,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简化评审流程给予直接认定。
(六)特别优秀的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时间节点
报名截止时间:2026年10月底
五、其他事项
(一)有异地迁入的企业申报创业领军人才(领军、成长)项目的,企业设立时间以迁入苏州工业园区的时间为准。
(二)已在苏州工业园区完成注册设立或已从外地迁入苏州工业园区的企业,申报时须选择“已落户”进行申报。
(三)创新领军人才申报人为在同一集团内部以及关联公司之间流动的,不能申报。如申报人是外籍,需提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四)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2025年12月31日。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
(五)对于外籍人才,如果创业公司注册为内资公司,其股份可由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代持。代持协议需公证或公司所有股东签字盖章。
(六)协议签订期限要求:应自立项发文之日起1年内完成协议签订(省外项目专项需在发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人才头衔和相关奖励资助。
(七)关于股权和出资
(1)申报人股权占比是指在注册资本中认缴金额占比且不含技术入股;自然人第一大股东是指在注册资本中认缴金额最大且在实收资本中实缴金额最大。
(2)申报人现金出资是指在创办企业的实收资本中的货币出资。
(3)以持股公司出资的,申报人在申报企业货币出资计算:申报人在持股公司的实缴股权占比x持股公司在申报企业的货币出资;申报人在申报企业占股计算:申报人在持股公司的认缴股权占比x持股公司在申报企业的认缴股权占比。
(4)兼有自然人与持股公司出资的:货币出资金额按比例加权计算,其中自然人出资的按100%计算,持股公司出资按50%计算;股权占比为自然人出资和持股公司出资两种情况股权占比相加计算。
(八)申报创业领军人才(未落户)项目的,可在立项后协议签订之前达到申报条件中股权出资及在企业职务方面的要求。申报创新领军人才(拟引进人才)项目的,可在立项后合同签订之前达到申报条件中薪酬方面的要求。
(九)申报人及申报单位应守法守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且近3年无重大不良记录。申报人及申报单位应客观、真实、完整地填写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不予受理;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5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
联系电话:023-6311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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