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宁委发〔2022〕1号)《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1〕1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按照《关于印发〈关于紫金山英才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人才〔2021〕1号)规定,为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紫金山英才先锋计划的统筹协调,市科技局负责外国人才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江北新区、各区(园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三条 外国人才项目包括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简称“专家项目”)、高端外国专家团队项目(简称“团队项目”)、外国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简称“引智项目”)和外国专家工作室项目(简称“工作室项目”)。
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外国人才引进、使用、服务和管理的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二)在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独立纳税的企业及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法人单位;
(三)能为引进的外国人才提供工作和生活保障条件。
第五条 “专家项目”引进的高端外国专家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二)外国国籍,身体健康足以胜任本职工作;
(三)应取得博士学位。申报前在我市工作不超过3年,申报时已到岗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引进后在用人单位工作不少于3年,每年在宁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
(四)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际知名企业和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2.在国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
3.具有丰富的相关行业领域工作经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或获得业内较高水平的奖项、奖励、论文著作等外国人才;
4.其他我市急需紧缺的高层次外国人才。
第六条 “团队项目”引进的高端外国专家团队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二)团队成员由带头人和核心成员组成,人数为3-5人,其中带头人和至少一名核心成员须为外国国籍。身体健康足以胜任本职工作;
(三)带头人应取得博士学位,其他核心成员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四)申报前所有团队成员在我市工作均不超过3年,申报时已到岗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引进后在用人单位工作不少于3年,所有成员每年在宁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
(五)团队成员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具有明显的关联性或互补性;
(六)同时团队成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际知名企业和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2.在国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
3.具有丰富的相关行业领域工作经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或获得业内较高水平奖项、奖励、论文著作等的外国人才;
4.其他我市急需紧缺的高层次外国人才。
第七条 “引智项目”引进的外国技术(管理)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二)一般应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三)在用人单位承担科技创新项目的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四)申报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服务)协议;
(五)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企业或机构中担任中级及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2.在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创新创业人才;
4.其他急需紧缺的外国人才。
第八条 “工作室项目”除符合本文第四条的要求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立较为完善的外国专家管理与服务制度,已具备外国专家在宁工作和生活所需基本条件。能为科技创新、技术研发、管理改革等方面提供国际性交流学习和人才培养平台;
(二)每年引进外国人才不低于3人次,累计在宁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其中应有1名领衔的高端外国专家。引进的外国人才在科技研发、技术攻关和国际化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对申报单位发展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
(三)与引进的外国人才有实质性的合作,并有明确的工作计划和推进措施。每年至少组织1次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我市主导产业领域要求,并与用人单位的主营业务基本相符。对有突出成绩的人才或高精尖缺人才,可适当放宽对学历和入职时间的限制。
第十条 我市高水平培育的新型研发机构,其使用高校院所外籍人才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应用场景搭建等,符合条件的,可不受引入地、缴纳社保或纳税的限制,工作时间和工作量互认。
第十一条 35岁以下的青年外籍人才在申报项目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 我市企业海外研发机构等海外“人才飞地”就地使用的全职高层次外国人才,可按相关规定申报本项目。
第十三条 经江北新区、各区(园区)或各相关主管部门推荐,《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C类以上标准的人才、近2年江苏省“外专百人计划”入选者,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请直接评定立项“专家项目”;《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D类以上标准的人才、“中华门创将”大赛总决赛的获奖选手,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请直接评定立项“引智项目”。对挂牌江苏省外国专家工作室且近2年通过绩效考核的用人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请直接评定立项“工作室项目”。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围绕技术先进性和项目产业化水平、人才资历和对产业带动力、企业规模和成长性、配套能力和示范作用等,共同组织实施申报和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指南。市科技局编制并发布外国人才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报具体要求。
(二)组织申报。江北新区、各区(园区)及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组织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择优推荐名单报市科技局。
(三)资格审查。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审核用人单位及外国人才(团队)申报资质。
(四)综合评价。对申请直接评定项目市科技局适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定,并提出立项建议;对非直接评定项目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集中开展综合评价。
(五)项目立项。市科技局根据综合评价结果,确定项目立项方案。
第十五条 经费资助。外国人才项目支持经费采用项目资助的方式拨付给用人单位。其中:立项“专家项目”的,给予60万元的项目资助;立项“团队项目”的,给予100万元的项目资助;立项“引智项目”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项目资助;立项“工作室项目”的,给予30万元的项目资助。对通过我市申报并获批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的,根据国家资助金额再给予1:1配套奖励。其中,“引智项目”的项目资助经费仅用于引进外国人才的生活补贴、工作津贴;“专家项目”、“团队项目”和“工作室项目”的项目资助经费用于引进外国人才的生活补贴、工作津贴和项目研发等。
上述相关经费,用人单位为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的,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用人单位为企业的,由市财政与享受资助企业纳税所属区(园区)财政按1:1负担,江北新区由其财政全额负担。市级财政负担的部分按规定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相关区(园区)。
第十六条 人才服务。立项的人才(团队),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相应层次的安居保障、居留出入境便利和“紫金山英才卡”提供的相关服务。市、区科技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外国人才就业创业培训、交流对接等系列服务活动,营造良好的外国人才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外国人才项目资助经费遵循“绩效导向、目标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项目经费预算及使用参照省市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区(园区)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共同管理。
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自觉接受财政、科技、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江北新区、各区(园区)、各相关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或本系统内立项的外国人才项目的跟踪管理工作,并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共同做好外国人才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用人单位须在发生重大情况时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情况并提出重大事项变更、项目终止、撤销等相关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十九条 信息管理。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引进外国人才的信息收集和应用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外国人才项目完成情况纳入我市人才工作考核体系,组织对江北新区、各区(园区)、各部门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审定后予以运用。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才项目具体政策实施口径,以当年度申报指南为准。南京市“345”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已立项的项目,在政策兑现期内按原政策兑现。
第二十二条 信用管理。建立外国人才项目诚信档案,对有违背诚信原则,提供虚假信息、伪造申报材料或违规挪用资金的用人单位或外国人才,市科技局将视情况予以撤销立项或奖励,列入科研诚信管理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信息来源: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发文日期:2022年2月28日
原文链接:
https://kjj.nanjing.gov.cn/njskxjswyh/202401/t20240129_4157947.html
联系电话:400-6311-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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