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南湖区“领航计划”(“星耀南湖”人才计划南湖分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南人社〔2023〕20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支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南湖创新创业,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规范资金拨付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与执行时间
本办法适用于2023年及以后入选“南湖区“领航计划”(“星耀南湖”人才计划南湖分计划)(以下简称“领航计划”)的人才项目。
“领航计划”创业人才项目执行的起始时间为人才与镇街道(平台)签订协议约定之日开始计算;创新人才项目执行的起始时间为人才、企业和镇(街道)签订三方聘用合同约定之日开始计算。“领航计划”人才项目自发文之日起2年内未获得首笔资助的,自动视为退出。
二、资金额度
(一)创业团队项目(青年创业人才项目)
创业团队项目和青年创业人才项目,给予A+类600-2000万元、A类600万元、B类400万元、C类2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A、B、C类项目经费资助分两次发放,每次为总额的50%。创业人才签订落户协议,符合条件后,根据企业启动运营评估情况拨付创业启动资助,经绩效评估确认实现协议约定相关产业化预期目标后拨付创业考核资助。A+类项目先按照600万元标准分两笔发放,经绩效评估确认达成协议约定相关产业化预期目标后,可在拨付创业考核资助后拨付剩余资金作为创业奖励资助。
(二)创新人才项目(青年创新人才项目)
创新人才项目和青年创新人才项目,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审议通过并发文公布或函件告知后,根据人才入职时间按自然年度补助,按人才年薪的A类70%、B类60%、C类50%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薪酬补助,每年最高给予A类100万元、B类60万元、C类40万元补助,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
(三)对35周岁及以下青年人才入选的,上浮5%的奖励额度。
三、评估拨付
(一)创业人才项目
1.创业启动资助
入选“领航计划”创业人才项目在项目执行之日起1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启动资助:
(1)创业人才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注册资金实际到位一般不低于50%(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实际到位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本人出资不低于100万元,实收资金须已到位。
(2)项目已正常推进,有固定办公场所,固定资产投入、研发投入、原料采购、工资等累计支出不少于30万元。
(3)创业团队第1、第2位核心成员已全职到岗,在南湖区通过银行流水发放工资人员不少于5人,企业员工在南湖区缴纳社保不少于5人。
2.创业考核资助
创业人才企业获得创业启动资助后,且在项目执行之日起5年内(生物医药和生物育种类企业放宽到6年),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考核资助:
(1)创业人才已申报“星耀南湖”嘉兴市领军人才团队项目。
(2)企业注册实际到位资金和创业人才实际出资不低于创业启动资助时的要求,且符合“领航计划”创业人才创办企业的其他条件。
(3)已实现协议约定的相关产业化预期目标,如主营业务收入(非关联性)、企业上缴税收、在嘉兴通过第三方发放工资人员数、企业员工在南湖区缴纳社保数等。
(4)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投入、研发投入、原材料采购、工资等实际投入累计不少于180万元,且创业启动资助通过专款专户管理,已全部合理用于该项目研发、生产。
3.A+类创业奖励资助
A+类创业奖励资助原则上由镇街道和创业人才协议约定,但要求不得低于项目创业考核资助要求,创业人才企业获得创业考核资助后,可申请创业奖励资助。
(二)创新人才项目(青年创新人才项目)
入选“领航计划”创新人才项目的,人才需全职到岗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时间、工作内容等,实际工作满一个自然年度,可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人才在单位工作时间(考勤)、申请自然年度期间出入境证明(在申请自然年度有出入境的人才需提供);
3.人才薪资发放银行流水记录、在南湖区社保缴纳记录、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4.项目年度工作小结;
5.除首期补助资金,剩余年度每次申请均须提供补助资金经费使用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财务凭证等;
6.其他评估认为需要的材料。
四、拨付流程
“领航计划”人才项目拨付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镇、街道、园区组织实施,每年12月向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报送项目资金拨付情况。项目经费由镇、街道、园区全额承担,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镇、街道、园区审核拨付
各镇、街道、园区根据申请条件,自行制作需填报的表格,组织专业机构开展评估、审计等相关工作。经各镇、街道、园区人才项目管理部门、财政管理部门等部门审核通过,经镇、街道、园区党委(党工委)会议同意后,予以拨付。
(二)监督抽查
区委人才办、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不定期开展督查,对应兑现不兑现或兑现不到位的,或兑现错误的,予以通报督促并责令其整改。
五、其他事项
(一)“领航计划”人才项目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创业人才项目扶持资金须用于企业研发和生产,单独建立会计科目核算,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出借,并按要求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表和财务报表。创新人才项目扶持资金须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科研工作条件。
(二)创业项目评估结果分为通过、暂缓通过、不通过三种。暂缓通过的,可根据反馈意见整改,符合条件后再次申请评估。创业启动资助、创业考核资助、创业奖励资助申请次数均不超过2次,每笔资助经第二次评估仍不通过的视为项目评估不通过,启动退出程序并停止资金扶持。
(三)创新人才项目不符合协议约定或未通过当年评估的,取消相应年度补助,且不再顺延。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街道、园区负责落实“领航计划”人才项目日常管理、资金拨付等工作。原则上,“领航计划”人才项目发文、落户后6个月内须与平台(企业)签订协议(劳动合同)。区委人才办、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不定期开展项目抽查,对协议(劳动合同)内容不合理或有问题的进行指导督促。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由区委人才办、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区委人才办、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共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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