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育壮大市场引才主体,激发市场化引才热情,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供给,根据《关于聚力打造人才高地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2021年修订版)》(马发〔2021〕8号)、《关于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促进市场化引进人才工作的意见》(皖人社秘〔2020〕27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我市引进或培育人才(团队)有较大贡献的引荐单位(个人),主要包括中介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引才工作站(点)和社会组织等,实施入库管理。
第二条 引进人才主要指《马鞍山市人才分类目录(试行)》中的顶级人才(A层次)、领军人才(B层次)、高端人才(C层次)、基础人才(D层次)四类人才。
第三条 对从市外引荐人才(团队)来我市申报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人才计划并获得首期资助后,给予引荐单位(个人)激励。
(一)中介引才荐才激励
1.引荐带有特别重大项目、产业核心技术的特殊人才(团队),在获得市级“一事一议”支持后,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激励。
2.从市外引荐入选“诗城英才”计划“龙马”工程且从事创业或创新研究的人才,给予A层次每人100万元,B层次第一类每人50万元、第二至三类每人20万元、第四至五类每人10万元,C层次第一类每人8万元、第二至三类每人5万元、第四至七类每人2万元激励。以上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1:1分担,分三年兑现。
3.从市外引荐入选“诗城英才”计划“骏马”工程的人才,分档次给予D层次第一类每人5000元、第二类每人3000元、第三类每人2000元、第四类每人1000元引才激励,每年每家引荐单位最高不超过20万元。激励资金分两年拨付,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4.新引荐人才(团队)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及相当层次的,给予20万元追加激励;入选省海外重点人才工程及相当层次的,给予15万元追加激励;入选省“特支计划”、“115”产业创新团队、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及相当层次的,给予10万元追加激励;追加激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1:1分担,分三年兑现。
5.对引荐的创业类人才(团队),其创办企业在注册落户后5年内年纳税额首次突破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再分别给予引荐单位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追加激励。激励资金由企业纳税所在地承担。
6.坚持宁缺勿滥,以市外人才引进数为基准,每年评选若干优秀引才单位,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激励。
(二)企业引才用才激励
1.从市外引进入选“诗城英才”计划“龙马”工程的人才,按《关于聚力打造人才高地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2021年修订版)》(马发〔2021〕8号)规定的支持标准,分档次给予企业20—500万元综合补贴激励。
2.从市外引进入选“诗城英才”计划“骏马”工程的人才,按中介引才荐才激励标准执行。
3.对获省引才平台奖补项目的,在省资助政策基础上,再给予50%一次性配套激励。激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1:1分担。
(三)高校育才留才激励
1.对在马高校大专高职以上应届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留马就业率超过学校近三年平均数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激励,每递增5个百分点给予10万元追加激励,支持额度上不封顶。
2.对在市外高校设立引才工作站(点),每年引荐人才入选市人才重点工程10人以上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激励,每递增5人给予2万元追加激励,支持额度上不封顶。
已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以及定向培养的毕业生不在激励支持范畴。
第四条 激励资金的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按以下程序实施。
1.告知。引荐单位(个人)在被引荐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协议)、或向我市引荐人才项目及团队时,应提前告知市、县(区)人社部门。告知时间需在被引荐人才(团队)与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办理企业注册登记之前。
2.申请。引荐单位(个人)向人才落户地(工作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马鞍山促进市场化人才开发激励申请表》《马鞍山促进市场化人才开发激励情况一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高等院校、市属单位和中央、省驻马单位直接报送市人社局。
3.审核。人才落户地(工作地)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市人社局审核。
4.审定。市人社局对经审核符合激励条件的申报对象,报市人才重点工程审理会审定。审定名单通过“皖事通办”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
5.兑现。公示无异议的,市财政局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审批拨付。
第五条 引荐单位(个人)应遵循诚实申报原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初审、审核职责的部门,要坚持原则、严把标准,认真审核把关。涉嫌骗取财政激励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拨付激励资金,已经拨付的,予以追缴激励资金。
(一)提供的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引荐人才(团队)未实际落地或未开展实际工作的;
(三)有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引荐的同一人才(团队)激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人才(团队)只能对应一家引荐单位(个人)。合作引荐的,须用人单位和引荐单位协商确定后,由起决定性作用的机构进行申报。引荐人才(团队)在资金兑现期间迁出我市的终止拨付激励资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2021年6月29日
原文链接:
https://rsj.mas.gov.cn/xxgk/xzgfxwjk/detail/64127e3fb7cf14c5025a2e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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